摘要
強制執行!3項石化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發布
內容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2024年5月11日,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了《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等3項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改單(詳見附件),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以上標準修改單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在2024年7月1日以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工業建設項目,為新建企業;在2024年6月30日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石油煉制、石油化學、合成樹脂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為現有企業。
新建企業自2024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以上標準修改單。現有企業自2025年12月31日起實施《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0-2015)修改單第一條(1)和(2)、第三條b)和c)、第七條a),《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2015)修改單第一條(1)、第三條b)和c),《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修改單第七條b)和c)、第十四條b)的規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以上標準修改單的其他規定。
3項標準修改單聚焦行業重點和亟需解決問題,采取寬嚴相濟策略,在加強關鍵環節管理的同時調整部分與生產實際不相符內容。
(一)優化設備與管線組件泄漏檢測與修復要求。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是對工業生產過程中有機物料泄漏進行控制的最佳可行技術。為提高控制效率,修改單分類優化了泄漏檢測要求,對低泄漏的密封點減少檢測頻次,對采用低泄漏設備和低VOCs原輔料的豁免檢測,增加開式循環冷卻水系統泄漏檢測與修復要求。
(二)細化廢水液面VOCs逸散治理要求。將原標準中要求廢水液面全部加蓋密閉修改為對高濃度有機廢水液面加蓋密閉,對排放量小、排放濃度低的排放源豁免管控要求,對排放量大、排放濃度高的排放源實施排放濃度和處理效率雙重管控,提高廢水液面VOCs逸散管控的針對性、有效性。
(三)完善儲罐和裝載設施運行控制要求。針對目前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和呼吸閥泄漏治理要求不明確、管理水平參差不齊等問題,修改單增加儲罐運行維護要求,明確呼吸閥的泄漏檢測值,為日常維護及判定呼吸閥是否符合要求提供依據。針對石油煉制工業油品裝載設施,強化底部裝載要求,增加頂部浸沒式裝載密閉要求。
(四)調整塑料制品工業的適用范圍和治理要求。針對合成樹脂生產和塑料制品加工不同的污染特點,對塑料制品企業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簡化為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
(五)提升標準可操作性。修改單明確了企業有組織排放、邊界達標判定、LDAR違法判定及措施性控制要求等,細化規定了采用燃燒工藝處理VOCs廢氣的含氧量折算、利用鍋爐等設施協同處理VOCs廢氣的去除效率認定等要求,以便企業更好地規范排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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