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加強食品安全監管 衛健委修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
內容
食品安全與人們的身體健康密切相關,無論是消費者自身對健康與安全飲食的重視還是我國提出的健康中國行動都要求相關部門提高對食品安全的關注度,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就是《食品安全法》確立的保障食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制度。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指系統持續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綜合分析、及時報告和通報的活動。其目的是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修訂、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交流、監督管理等提供科學支持。
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修訂版。《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于2010年制定印發,隨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法律體系與標準體系逐漸完善以及風險監測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日益凸顯,原有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已經無法滿足現在的風險監測需求。因此,國家衛生健康委對原有規定進行了修訂,并公布新版《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
《規定》一共十八條,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作出定義,明確了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職責以及能力建設要求,規定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內容。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增加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補充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落實風險監測工作任務,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報告等職責內容。
(二)明確國務院相關部門在風險監測工作中的職責定位。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及各部門職能定位,明確衛生健康部門重點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基線水平、標準制定修訂和風險評估專項實施風險監測;海關、市場監督管理、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開展不同環節風險監測。
(三)增加食源性疾病相關職責要求。包括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組織協調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學調查、加強流行病學能力建設等職責內容。增加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承擔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任務的職責要求。強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保護事故現場,通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的職責,提高應對處置效率。
(四)細化了風險監測結果通報和會商機制要求。對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風險監測結果通報的要求予以細化,增加對食源性疾病結果的通報。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增加了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的工作機制,依法明確了相關的具體工作要求。
(五)闡明能力建設要求與相關法律責任。推動落實保障措施,闡明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風險監測能力建設的要求。同時,強化責任意識,對違反《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的行為,強調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有效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制度,規范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系統持續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綜合分析、及時報告和通報的活動。其目的是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修訂、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交流、監督管理等提供科學支持。
第三條??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備案并實施。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落實風險監測工作任務,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及時收集、匯總、分析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四條??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重點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基線水平、標準制定修訂和風險評估專項實施風險監測。海關、市場監督管理、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開展不同環節風險監測。各部門風險監測結果數據共享、共用。
第五條??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的組織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體系,組織協調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學調查。涉及食品安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除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要求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統,還應當及時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通報,并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其中重大事件信息應當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報告。
第六條??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后,縣級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會同同級衛生健康、農業行政等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事故單位封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設施等予以保護、封存,并通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與事故有關的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向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同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七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征集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農產品質量安全評估專家委員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行業協會以及地方的意見建議,并對有關意見建議認真研究吸納。
第八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應當將以下情況作為優先監測內容:
(一)健康危害較大、風險程度較高以及風險水平呈上升趨勢的;
(二)易于對嬰幼兒、孕產婦等重點人群造成健康影響的;
(三)以往在國內導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費者關注的;
(四)已在國外導致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存在的;
(五)新發現的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
(六)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及風險監測相關部門認為需要優先監測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出現下列情況,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整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省級監測方案,組織開展應急監測:
(一)處置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的;
(二)公眾高度關注的食品安全風險需要解決的;
(三)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開展風險評估需要新的監測數據支持的;
(四)其他有必要進行計劃調整的情形。
第十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應當規定監測的內容、任務分工、工作要求、組織保障、質量控制、考核評價措施等。
第十一條??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具備相關監測能力的技術機構承擔。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并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及時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負責匯總分析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結果數據。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確定本單位負責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的部門及人員,建立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管理制度,對轄區內醫療機構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委托具備條件的技術機構,及時匯總分析和研判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發現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及時將已獲悉的食品安全隱患相關信息和建議采取的措施等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行業主管等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經進一步調查確認有必要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應當及時通知。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農業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食品、食用農產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應當組織研判,認為與食品安全有關的,應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海關、市場監管、糧食和儲備等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機制,根據工作需要,會商分析風險監測結果。會商內容主要包括:
(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分析研判情況;
(二)通報新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三)通報有關食品安全隱患核實處置情況;
(四)研究解決風險監測工作中的問題。
參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各相關部門均可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會商建議,并應在會商會前將本部門擬通報的風險監測或監管有關情況報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商結束之后,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整理會議紀要分送各相關部門,同時抄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會商結果供各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參用。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能力統籌納入本級食品安全整體建設規劃,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信息平臺,健全完善本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
第十七條??對于拒絕、阻撓、干涉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和人員提供虛假風險監測信息的,以及有關管理部門未按規定報告或通報食品安全隱患信息的,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追究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工商總局、原質檢總局、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衛監督發〔2010〕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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